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具体工作,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是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的测定与评价。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应研究生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学术与科研能力、创新素质社会实践能力等四方面,四部分所占比例如表1所示。
第五条 本评定细则适用于2025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已注册研究生,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评定细则。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核项目权重表
年级 |
研究生 类别 |
基本 素质 A1 |
学习 成绩 A2 |
科研 成果 A3 |
创新素质、 社会实践 A4 |
二年级 |
学术型 |
5% |
35% |
40% |
20% |
专业型 |
5% |
35% |
20% |
40% |
年级 |
研究生 类别 |
基本 素质 A1 |
学习 成绩 A2 |
科研 成果 A3 |
创新素质、 社会实践 A4 |
三年级 |
学术型 |
5% |
20% |
50% |
25% |
专业型 |
5% |
20% |
25% |
50% |
注:(A1、A2、A3、A4每项上限100分)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按学年度、按照学科方向进行,每年9-10月份开展评定工作。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 基本素质是指研究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研究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以下五个测评项目。
1.思想政治表现(a1)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 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道德品质修养(a2)
(1) 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 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
(3) 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3.学习态度作风(a3)
(1)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
(2) 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 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
4.组织纪律观念(a4)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5.身心健康素质(a5)
(1) 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
(2) 具有心理卫生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 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加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
1. 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和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经查实,减5分/次。
2. 道德品质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5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5分/次;所在班级、专业在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相应值日生减5分/次/人。
3. 学习态度作风方面:舞弊取消参评资格;无故旷课减5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3分/次;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减2分/次。
4. 组织纪律观念方面: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的,减20分/次,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学位点可酌情扣分。
5. 身心健康素质方面: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减3分/次。
6. 有以下情况: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理的研究生,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2)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取消该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3)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该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4)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5)在评期间有考试科目未达合格标准的,或者因课程到课率不足,取消考试资格的(有正当理由且已履行请假手续者除外),该学年度不能获评学业奖学金;
(6)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的以及硕士研究生未通过中期考核的,该学年度不能获评学业奖学金;
(7)未按时交纳学费、学杂费的,该学年度不能获评学业奖学金;(8)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经查实,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不予参评本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专业评议并计分后,报学位点及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A1),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素质测评分(A1)=a1+a2+a3+a4+a5
a1、a2、a3、a4、a5分别表示基本素质测评各测评项项目的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研究生本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含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若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计分换算为95、85、75、65、50分。若英语成绩评定为免修的,则计分换算为85分。若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无成绩,则按0分计算。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修成绩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年年度进行测评。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用A2表示,为纳入测评的各门必修课、方向课、选修课的学分与各科目单科成绩的乘积之和,再除以各课程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A2)=(各课程学分*单科成绩)之和/各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章 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
第十五条 学术与科研能力是指研究生在探索、学习中所表现出来的研究能力以及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研究生在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编写与数字出版发行、课题申报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六条 以上所有研究成果认定起止时间为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第一单位为湖南师范大学方可参与本学年度奖学金评定。
第十七条 学术与科研能力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1. 学术论文类(b1)
(1) 测评内容:研究生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合法公开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 计分标准: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作者排名为第一或者导师第一,本人第二方可参与本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刊物级别按国家、学校和本学位点有关规定认定。计分标准按以下条例加分。
(3) 学校认定的一类刊物100分、二类刊物80分、三类刊物60分,四类刊物40分,其它一般刊物均计3分(限5篇)。
(4) 担任教材、专著编委,除主编外,其余编委不区分作者排名,依照教材级别,一律按照同等级别论文加分的二分之一计算。主编依照教材级别按论文加分计算。须有出版刊物、书目作为证明材料。
(5) 论文于单独的论文竞赛中获奖,参照c4计分。由编辑部、出版社随刊颁发的获奖证书一律不计分。
2. 课题类(b2)
(1)测评内容:研究生主持或参与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
(2)计分标准:本年度在研,项目第一单位必须为湖南师范大学,以科研管理系统中信息为准,在申报时为本专业导师组项目成员视为参加,为同学项目组成员不视为本人成果。参与课题每人只计算一项,按高分计算。主持可累计加分。计分标准按以下条例加分。
1、主持国家级课题100分,主持省部级社科课题80分,主持省级研究生创新课题30分,主持厅局级课题30分,主持校级课题5分。
2、参与课题且为项目组成员者(项目书有署名),国家级计5分,省级计3分,厅局级和校级计1分。为同学项目组成员不视为本人成果。
第十八条 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分项累加,由此累加所得总分即为学术与科研能力总评分(记作A3),其计算公式为: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分(A3)=b1+b2
b1、b2为学术与科研能力各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十九条 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成果一般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专业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学位点及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五章 创新素质及社会实践能力测评
第二十条 创新素质及实践能力是指研究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研究生在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学艺术创作、文体竞赛、学术会议、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参与情况和获得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创新素质及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1. 学科竞赛类(c1)
(1)测评内容:研究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及获奖情况。
(2)计分标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等级。
校级“未来教育家”比赛,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5分,优秀奖1分。
院级“未来教育家”比赛,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0.5分。
2. 社会工作类(c2)
(1) 测评内容: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助理等。
(2) 计分标准:①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造性的完成开展工作,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受到学校及其以上级别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学生助理”“百佳党员”等,如研究生干部被评为“优秀研究生”,按照“优秀研究生干部”加分。②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不予计分。
(3) 校级、院级学生会干部:执行主席12分,主席团成员8分,主要负责人/部长8分,负责人/副部长4分,工作人员/干事1分。(同时任职按最高一项加分)
(4) 班级学生干部:年级长/班长5分,副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3分,其他任职1分。
(5) 校级荣誉称号“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支书”、“十佳”、“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5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支书”、“百优”、“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2.5分。
3. 文学艺术创作类(c3)
(1) 测评内容:研究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学创作活动情况;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ISSN号>、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文学、艺术作品。
(2) 计分标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3分,限5篇),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老师,则第一学生认定为第一作者。其他作者不计分。同一作品在多处发表,则按最高值计一次分。发表校级及以上新闻报道0.5分,发表院级新闻报道0.3分
4. 文体艺术活动类(c4)
(1) 测评内容:研究生积极参与省内外、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艺术活动;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经济比赛、辩论赛、篮球赛、啦啦操比赛、评选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
(2)计分标准:
1.参加“金钟奖”、“荷花杯”、“CCTV器乐大赛”、“CCTV声乐大赛”荣获三等奖以上100分。
2.政府及国家一级协会举办的比赛获奖,如“大艺展”、“研究生两创比赛”、“顶尖舞者”、“桃李杯”等:一等80分,二等60分,三等40分。
3.省部级政府部门及省级一级行业协会举办的比赛获奖,如“湖南省三独比赛”、“海伦杯”等:一等15分,二等8分,三等5分。
4.市级、校级比赛获奖: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2.5分。
由市属区级政府、区级单位主办的活动一律按校级获奖标准加分。
5.在专业类竞赛中获优秀奖、优秀表演奖、入围奖、人气奖等无名次、无等级的奖项,均不计分。
6.(1)非政府部门或未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行业组织协会获奖(如国际艺术交流促进会、香港国际公开赛组委会等),一律按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计算。
(2)非政府部门获未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称号,如“优秀指导教师”等均计0.5分。
7.集体类竞赛计分原则:(1)重奏、双人舞、重唱(最多四人)按个人获奖加分的三分之一计算。(2)合唱、群舞、合奏等大型集体竞赛按个人获奖加分的五分之一计算。担任合唱团钢琴伴奏与团员加分标准一致,若单独获伴奏奖项,则按奖状名次、称号及落章计分。
8.优秀称号(包括“优秀指导教师”、“优秀个人”等)获奖:国家(国际)5分,省级3分,校级1分。指导团体获奖(本人未参与),未发放“优秀指导教师”奖状,但可出具有本人姓名的有效证书、证明者,按优秀称号相关标准加分。
9.同一系列比赛中,若地区分赛和总决赛均获奖,则只保留最高加分奖项计一次分,不累计加分。个人、集体区别计分。
10.证书落国徽章的国家级专业汇报和艺术展演,按国家级竞赛三等奖计算。个人、集体区别计分。
5. 学术会议类(c5)
(1)测评内容:研究生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情况。
(2)计分标准:本年度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或研究生创新论坛,并在会议中作主题发言或论文被该学术会议收录。
1.国际学术会议作主题发言4分,省级学术会议作主题发言加1.5分。
6.社会实践类(c6)
(1)测评内容:研究生参与学校、学院或学位点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情况。
(2)计分标准:
1.参与研究生院暑期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加6分,团队成员计1.5分。
2.参与学校、学院、学位点组织的演出、实践,提交证明材料一次计0.5分;(参与校内大师班、学生毕业音乐会、师门内师生音乐会、学术活动、田野调查等均不计分)
3.参与校外大师班、演出、实践、聘书均不予加分。
4.所有予以发放酬劳的考务、阅卷人员等学校、学院、学位点组织的工作不予加分。
5.教师资格证、社会钢琴水平考级证、驾照、四六级等考级考证不予加分。
第二十二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总评分(记作A4),其计算公式为: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分(A4)=c1+c2+c3+c4+c5+c6
c1、c2、c3、c4、c5、c6分别表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二十三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的成果,一般由研究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专业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学位点及学院审核。
第六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测评计分方法:每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A)是研究生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学术与科研能力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和。参照表1权重得分后计算总分。
第二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最终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测评结果体现研究生本年度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评定年度学业奖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学位点根据研究生在读期间综合表现评定建议名单。
第七章 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研究生院负责部署、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管院长、教授、科研办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职责包括:组织和规划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审查加分原则和依据;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处理研究生申诉等。
第二十九条 学位点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职责包括:审核本学位点研究生测评成绩;答复研究生咨询等。
第三十条 各班级成立测评小组,组成成员一般为5-9人(成员总数为单数),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其中各班党支部书记、班长、专业负责人为小组当然成员。班长为组长,行使组织、联络、协调职能,但不得干涉测评小组其他成员的评议活动。其余成员要求是非干部研究生代表。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测评的程序如下:
1.各班党支部书记、班长、专业负责人协助学位点组织本班研究生认真学习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2.测评小组成员对本班研究生的“基本素质”项进行逐一评分,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各班研究生根据本评审细则进行自评,分专业、按要求做好EXCLE文档,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1份。
4.各班级测评小组在研究生自评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年度综合表现,评议、审查研究生测评总分,将初评结果公示3天;研究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述,班级测评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若对本班答复仍有异议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类向学位点反映有关情况,由其给出相关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第三十二条 测评要求
1.学业奖学金评审是一项关系人才培养导向和研究生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位点一定要高度重视。
2.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研究生对本人的测评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诉,有关负责人必须及时处理,并认真、规范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杨树达奖、林增平史学奖、有志奖学金等已有相关奖励的获奖情况不计分。
第三十四条 本评审细则从2025年起颁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评审细则未尽事宜由湖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