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硕士教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硕士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营造良好教书育人环境,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学促进专业建设。全院各职能部门应始终围绕教学这一中心来开展本部门的工作,要在学生管理、教务管理、设备管理、图书资料、后勤服务、环境建设等方面为教学提供可靠、优质的保障。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要加大教学精力的投入,填写好硕士教学计划,认真备好每一堂课,参与学生排练,上课必须按时到课,有教案或详细的教学提纲,课后多与学生接触和交谈,开展辅导和调研,保质按量按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构建“采、技、演、研、融”(FTPRI)进阶型的培养模式。即“采风(field work)、技术(technology)、表演(perform)、研究(research)、融合(integration)”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组合。“采、技、演、研、融”螺旋进阶型培养架构,即田野采风、文献检索能力和专业技术、表演实践、理论研究、跨学科互动融合,形成了“各学科交叉融合背景下差异性培养”为理念的螺旋进阶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条 要切实关心学生的专业学习,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好上课、排练、实习与就业的关系,不能因任何问题影响正常的课堂教学和艺术实践秩序。
第五条凡教学态度不认真,出现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及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处理。学院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如出现类似上述现象,也按照本条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学任务安排
第六条 教学任务依据硕士培养计划安排。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含专业必修课、专业主科课、选修课)由科研与研究生办公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具体下达教学任务。任课教师不得在培养方案外随便增减课时和变更上课时间,如需变动,须经研究生办同意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三章 教学秩序
第八条严肃教学秩序,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开课堂、会客和接听电话等;
第九条课堂讲授内容如出现政治性和常识性错误,一经查实,停课整顿,两年内无评优资格;
第十条研究生给本科生上艺术实践课程,须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后报研究生办,经教务办和研究生办协调安排。导师须随堂听课,严格把好研究生课堂教学的质量关。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更换教师。凡因公出差(含外出上成教课、参加学术活动等)、生病、亲属发生重大事故等特殊情况可申请调课或可请同专业教师代课。调课须经系主任(出差应提前两天)同意,并在研究生办填写调课通知单(紧急情况来不及,也应电话告知并事后补填),并及时做出补课安排,少补一节倒扣2个工作量,由研究生办安排调课,并通知学生。未经请假而缺课或不按规定程序调课、停课者均属旷课。旷课者除批评教育外,按《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专业实践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是培养高层次、理论型、应用型音乐表演和音乐创作的专门人才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旨在提高音乐类硕士的艺术实践能力,发展其艺术创作和表演技能;全面提升其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及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理论、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艺术表现形式,它是整个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
第十三条根据硕士专业实践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专业实践教学指导的硕士生导师必须安排好学生的各种专业实践活动,参与策划、审查和指导各项专业实践活动,保证专业实践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硕士专业实践实施细则的规定,周四下午为固定排练时间,硕士生导师必须参与硕士生的排练指导,确保排练时间的充足和效率和排练质量的全面提升。导师不得无故缺席,相关规定和正规课堂教学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各项管理按照专业实践细则实施以确保学生艺术实践的时间、课时量、排练量严格达到规定,硕士生艺术实践质量的评价包括各项证明材料,学生周二固定排练的到课率,出勤率由导师直接把关,签字给予审定。
第五章 硕士的论文指导
第十六条硕士的毕业论文撰写一般安排在第四学年进行。学生按专业方向选择论文题目,导师按照专业学科发展方向和要求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 导师应严格要求学生按统一要求的格式打印好论文,并写好论文评语、评出论文成绩及其等级,交科研办。论文开题与答辩由研究生办组织实施。指导教师评阅论文时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杜绝学生抄袭、剽窃、网上下载等现象,一经发现作零分处理。论文答辩过程中严格把关。答辩小组组长负责填写好答辩纪录、评语及评定答辩成绩与等级。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由指导教师指导修改后再答辩一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作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艺术硕士的毕业作品和毕业音乐会指导
第十八条艺术硕士的毕业作品和毕业音乐会一般安排在第三-五学期进行,根据专业,分别为内容不同的作品和一到两场音乐会。
第十九条每场音乐会表演时间为40-60分钟左右,成绩以百分制计分;作曲方向要求提交两部结构完整的作品,包括一部室内乐,一部管弦乐、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指导教师要全程参与指导。
第七章 学生纪律、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写请假条,病假需交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导师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由研究生办批准; l周以上,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研究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研究生办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每门课程抽查3 次及3次以上无故缺课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予以重修;
第二十二条 缓考。研究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由研究生办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报研究生办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一学年相应课程考试时进行。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规定的时间考试作旷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教学评价采用自评与他评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名师评价与社会评价及师生互评结合等形式,既有阶段课程随堂考核,又有论文考核和期末闭卷考试,既有阶段考核和学期考核,又有初期、中期、毕业考试,合格进阶、不合格重修,优胜劣汰,强化螺旋进阶型培养。
第九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研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此条例在全院教职工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经教学委员会、院务会审议通过,由研究生办负责实施。
此条例解释权属院教学委员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