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硕士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重要指示。学院为提高硕士教学质量,加强学生学习过程考核管理,推进课程考核改革,营造浓厚的创新研究学术氛围,激励研究生做出重大科研创新成果,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结合学风建设工作推进,以课程考核为抓手,严格平时成绩审核,加强学生学习过程考核管理,对于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抓严抓细。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要加大教学精力的投入,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要严格课程考核命题审批,扩大推行教考分离。严格审查分析各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坚决制止平时成绩区分度不大,或使用平时成绩加分和提分等现象,加强过程考核管理和公平公正的课程考核成绩对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建立科学的“五育融合”考核评价体系,使育人导向真正亮起来。根据“采、技、演、研、融”(FTPRI)螺旋进阶型的培养模式,即采风(field work)、技术(technique)、表演(perform)、 研究(research)、融合(integration)”,制定“FTPRI”相应的评价标准,依标评价课程产出与课程改进。采用自评与他评、名师评价与社会评价、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及师生互评相结合等评价方式,合格进阶、不合格重修,优胜略汰,以评价过程和结果实现螺旋进阶的考核方式。
第二章 学术活动要求
第五条 教学考核任务依据硕士培养计划安排。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含专业核心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必修课程、学科必修课程、方向限选课、任意选修课、必修环节、专业实践)由科研与研究生办公室根据专业课程具体下达教学考核任务。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听取和主讲的学术报告、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学院和学位点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包括文献阅读报告、学术研究报告和前沿讲座等。
第七条学术活动考核根据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考勤情况和研究生公开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进行。学术活动的考勤采取研究生自主申报和学院、导师考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参加本院及本学位点组织的学术报告由学院及学位点进行考勤;研究生参加学校及其他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由研究生自主申报,导师负责考核。
第八条研究生进行公开学术报告应由学位点统一组织实施,并由学位点根据研究生学术报告质量进行考核。不得以课程学习报告等代替研究生公开学术报告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术活动环节的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评分。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方式、步骤与要求
第十条学院成立研究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核的组织领导。根据考核人数多少,成立一个或多个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考核前,研究生应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完成考核评定表的自我总结、科研成果、奖惩情况等情况的录入。
第十二条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填报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召开报告会逐个听取研究生对个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与考核、科研进展等方面情况的口头汇报,并就上述考核内容向研究生提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生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考核评定等级。考核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第十三条考核小组将考核评定表及相关材料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学院审核通过后,由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管理系统中登录考核小组评定的等级,并将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评定表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中。
第四章 阶段性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考核由五个阶段构成,通过阶段性考核,引导学生建立多学科交融互建的知识融合性思维;实现“讲台+舞台”结合,教学实践与艺术实践互为支撑;学生的学科研究和实践视域,以四跨为线条和架构,不断实现着学科“由内向外”的进阶融合。
学年考核总分加权计算方法:总分=0.20×课程平时成绩+0.80×课程期末成绩。考核等级确定:总分≥85分的为“优秀”,70分≤总分<85分的为“良好”,60分≤总分<70分的为“合格”,总分<60分的为“不合格”。A班必须达到良好或以上,B班必须达到合格。
第一阶段
入学前需提交《音乐学院FTPRI实验班入学测评表》,通过测评表将学生分为A、B班。根据分班不同,此学期学生需达到以下考核要求:A/B班学生田野采风的次数与质量需达到优秀/良好;技术能力培养方面需完成教案设计且由专家审定优秀/良好,或荣获校级比赛奖项;表演能力方面需完成培养计划里的规定曲目且质量优秀/良好;研究方面,学术规范、研究计划与方法的学习成绩需达到优秀/良好;跨学科融合能力的培养方面,《戏剧赏析》成绩需达到优秀/良好,且参多次参与讲座。
在学期末根据自身对于以上所学内容的完成与掌握情况提交《研究生学年培养评价表》,经导师考核获批后由导师对其进行学年评价。
第二阶段
根据上学期所提交的计划进行实地田野调查、艺术实践、学术研讨、教学实践、讲座汇报等,过程中需以固定周期提交相应的叙事性报告或实践性成果,以此作为期末考核的平时成绩。此学期A/B班学生需达到以下考核要求:A/B班学生田野采风素材整理归纳能力需达到优秀/良好;技术能力培养方面,课堂实践或公开课课件展示需达到优秀/良好,或荣获市级比赛奖项;表演能力方面需完成中期音乐会且质量优秀/良好;研究方面,需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章,且质量达到优秀/良好;跨学科融合能力的培养方面,《音乐美学》、《音乐社会学》成绩需达到优秀/良好,且参多次参与讲座。
在学期末根据自身对于以上所学内容的完成与掌握情况提交《研究生学年培养评价表》,经导师考核获批后由导师对其进行学年评价。
第三阶段
根据前期的收集、实践、整合所获资料信息,继续进行相关实践,以固定周期进行汇报、演出、实践、教学,作为期末考核的平时成绩。此学期A/B班学生需达到以下考核要求:A/B班学生能独立组织策划采风,并得到优秀/良好;技术能力培养方面,能独立进行教学实践或实习,且成果优秀/良好,或荣获市级比赛奖项;表演能力方面需完成毕业音乐会且质量优秀/良好;研究方面需发表高质量论文,主持或参与相关课题的研究,质量达到优秀/良好;跨学科融合能力的培养方面,MIDI音乐制作成绩达到优秀/良好。
在学期末根据自身对于以上所学内容的完成与掌握情况提交《研究生学年培养评价表》,经导师考核获批后由导师对其进行学年评价。
第五章 学生纪律、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写请假条,病假需交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导师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由研究生办批准; l周以上,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研究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研究生办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每门课程抽查3 次及3次以上无故缺课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予以重修;
第十九条 缓考。研究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由研究生办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报研究生办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一学年相应课程考试时进行。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规定的时间考试作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教学评价采用自评与他评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名师评价与社会评价及师生互评结合等形式,既有阶段课程随堂考核,又有论文考核和期末闭卷考试,既有阶段考核和学期考核,又有初期、中期、毕业考试,合格进阶、不合格重修,优胜劣汰,强化螺旋进阶型培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此条例在全院教职工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经教学委员会、院务会审议通过,由研究生办负责实施。
此条例解释权属院教学委员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